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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中争先创优。

  (三)分类评审。以人才特长、学科属性和岗位特点为依据,完善分类评审体系,设置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评审条件,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与贡献。

  (四)规范程序。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环节,严格评审组织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评审过程监督。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权限

  第三条 申报人应为与学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及职称系列包括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两个系列,初级职称自主认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高级职称委托其他具有评审资质的学校代为评审。

  教师系列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实验系列职称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初、中级职称人员按照《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相关条款提出申请。

  思政教师及专职辅导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按照《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相关条款提出申请。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相关条款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组织进行讲课和专业答辩,参评正高级职称人员还需进行代表作外审和同行专家评价,经学院初审后向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推荐,评审标准按照委托评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六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是教师和实验系列职称评聘的首要考察指标。对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评审。

  第七条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教学和育人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学院相关部门对其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督导听课、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指导学生等进行综合评价,教学水平评价不合格者,不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负责全校职称评审工作,在政策制定、方案审定、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九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简称“职评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学院纪委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协同职评办受理教师的申述、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院成立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会”),中评会人数不少于21人,其中本院专家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设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中评会的校内专家,由职评办在学院纪委办监督下从本院教授、副教授中抽选,校外专家从其他高校专家库中抽选。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专家总数的1/3以上,同一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连续超过3次。

  第十二条 评委会(学科组)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推荐)人选。学科组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专家数1/2以上方可推荐,确定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评审结果以专家充分评议后的投票表决为准,不进行复议或增补投票。

  第十三条 各二级系(部、院)成立推荐小组,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思政课教师推荐小组,学生处成立专职辅导员职称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各类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评议、推荐等工作。推荐小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系部党组织负责人及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等组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评审方案。职评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当年度评审实施方案。

  2.发布开评通知。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组织评议评审工作。

  3.个人提出申请。申报人根据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等业绩成果及必要证件等相关材料,签订诚信承诺书。

  4.二级系(部、院)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二级系(部、院)受理个人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5.二级系(部、院)评议推荐。各二级系(部、院)推荐小组召开职称申报人员评议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学术水平、业绩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专业排序向职评办推荐。

  6.职评办审核确认。职评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各推荐小组推荐的申报材料。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和教学业绩材料审核;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道德审查和科研业绩材料审核;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人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学生处负责对申报辅导员带班人数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7.申报材料公示。职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及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8.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合格人员推荐至评委会。

  9.评委会评审。各学科组按照既定方案组织评审,对照岗位条件全面审查申报人情况,衡量其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意见;评委会根据学科评议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0.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泛监督。

  11.学院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属于不实意见)后,学院召开会议审定。

  12.备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依次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3.学院下文聘任。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学院对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职评办负责签订聘任协议等事宜。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入校人员的职称认定。新入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达到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入校转正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专业技术系列不一致的,应按程序申请转系列评聘,转评通过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从入校前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转评有关问题说明。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一年后,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未经转评,当年一律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有申报人均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对本人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负主要审查责任,要进行认真审核。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严肃性,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与当年申报晋升职称的人员有直系亲属、配偶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动报告,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职称评审全过程接受学院纪委监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各环节中继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核查责任、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公示、评审以及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学院纪委及人事处负责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联合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纪委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和人事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处理意见应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对投诉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投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送学院纪委或人事处,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二十三条 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凡匿名、冒名、假名的投诉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将依规依据,从严惩处。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当年不进行复评。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业绩成果才能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最新政策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职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

            4.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学科评议组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助理级实验师为初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初级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申请认定助教及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入职学院一年期满;

  2.硕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学院试用期满;

  符合认定助教及助理实验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多次认定。首次认定的,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上述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第三章  中级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五)40(含)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院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

  2.教学水平。任现职以来,获学院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专职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3.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校级限前两名,市级限前三名,省部级限前五名)。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校级限前两名,市级限前三名,省部级限前五名)。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限前三名)。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校级限前两名,市级限前三名,省部级限前五名)。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限前三名)。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相关佐证材料以学校文件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首次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聘任年限的计算截至当年12月底。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的学时。以教务处认定的学院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院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院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六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院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院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八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十九条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件认定的具有同等教学质量改革性质的教学工程项目。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院原始申报材料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专利一般不含发明人变更型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其他行业类竞赛参照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按照该赛事级别低一等级予以认定,如省级行业部门举办的某类技能竞赛按照市厅级予以认定。文件中未明确的赛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原始申报材料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职称属于高校教师系列,名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符合条件的思政教师及专职辅导员可申报评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创业就业指导两个专业职称,也可根据个人情况申报其他相关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其他相关专业的辅导员,按照有关规定评审。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创业就业指导两个专业的辅导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报评审工作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立德树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综合素质与工作实绩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五条 辅导员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推评。

第二章 初级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助教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入职学院一年期满;

  2.硕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学院试用期满;

  符合认定助教及助理实验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多次认定。首次认定的,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上述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第三章 中级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认定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任期内从事专职学生工作4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职思政课教学或学生工作3年及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岗位能力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学生工作任务,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2.担任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创业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课程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加第二课堂育人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科学竞赛、创新创业等,工作量饱满并取得良好成效。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9)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工作相关的征文、论文等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评选机构须为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通过河南省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校级限前两名,市级限前三名,省部级限前五名);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限前三名);

  (6)学校优秀学生工作品牌建设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8)所带的学生班集体(或学生团体)获市级以上奖励;

  (9)获得校级以上党建、思政或学生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三)社会实践

  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带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顶岗实习,并形成实践报告;或组织辅导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形成成果或实践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申报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相关佐证材料以学校文件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带班学生出现事故或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等情况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首次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聘任年限的计算截至当年12月底。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教结果。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五条 带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证明、学院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院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六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七条 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问题。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视同级别教学技能竞赛,学生工作研究成果奖励视同级别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学生工作研究项目视同级别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其他行业类竞赛参照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按照该赛事级别低一等级予以认定,如省级行业部门举办的某类技能竞赛按照市厅级予以认定。文件中未明确的赛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原始申报材料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账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学院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件认定的具有同等教学质量改革性质的教学工程项目。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院原始申报材料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3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在召开学校职称评审会议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有效。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学校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二)各学科组专家集中审阅申报材料,依据申报人员材料综合评价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集中审阅申报材料,各学科组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汇报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推荐结果。

  (四)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委员进行现场评议,评议结束后,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应遵循以下表决规则

  (一)进行正式表决前,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及缺席人数,由主任委员向全体委员宣布。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只进行一轮投票,参评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三)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印章。

  六、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评审工作中,既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又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同时全面把握师德、业绩、能力与贡献的总体考核。以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为依据,对申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附件4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学科评议组工作细则

  一、学科评议组组成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设组长一名,成员不少于三人(不含工作人员),负责对申报晋升(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二、学科评议组工作职责

  学科组对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负责所在组申报人员的评议及推荐工作。学科组根据相关的职称评审文件、政策规定及标准条件,认真评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扩大评审范围。学科组相关人员职责如下:

  (一)组长职责

  1.组织本组成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标准,统一认识;

  2.组织本组成员审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开展评议;

  3.主持学科组的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4.负责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议工作情况和表决结果。

  (二)成员职责

  服从组长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材料审核、讨论评议、投票表决、汇报材料准备等工作。

  (三)工作人员职责

  每个学科组设工作人员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对组长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1.领取、分发、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2.记录和整理评议意见,协助组长指定的学科组成员完成表决投票的统计工作;

  3.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4.完成组长交代的其他任务;

  5.工作人员不发表评议意见。

  三、评议会议要求

  (一)学科组评议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否则评议结果无效。

  (二)缺席会议的学科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到会成员也不能互相委托代投。

  (三)学科组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

  以上,可推荐到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学科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四)学科组在进行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每个成员均可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