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育提醒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营造“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学院党务工作部特选录一批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供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习警示,以助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纪委书记(副处级)酒驾问题。经查,2019年7月8日晚,邢廷卫在洪山区交通大队开展的夜查酒驾整治行动中,经吹气检查和抽血化验,达到醉驾标准。7月13日,多家媒体报道或转载了以上事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邢廷卫同志身为学校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经校纪委研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邢廷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降为正科级管理岗安排工作。
黄冈师范学院原副院级退休干部陈年友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13日,陈年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陈年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38mg/100ml。2023年3月,检察机关对陈年友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7月,陈年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并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呼伦贝尔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何伟光酒驾问题。何伟光于2018年8月11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拘留。2019年9月9日海拉尔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何伟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以案自省】
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绷紧纪律法律之弦,拧紧思想认识“总开关”,自觉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带头遵纪守法,做到文明驾车、规范行车,安全文明驾驶,共同营造风清气正、遵纪守法的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