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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之【以案说纪四】:公车不能这样用,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

【典型案例】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李建铁,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徐建明违规购买使用公车等问题。2013年4月,李建铁、徐建明在已经配备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安排以学院职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单价23.08万元,排气量1.8T)和大众朗逸轿车(单价13.89万元,排气量1.4T)各1辆作为二人公务用车,并以虚列租车费形式支付购车首付款和贷款。另外,李建铁、徐建明还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省纪委给予李建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徐建明党内警告处分。

  某单位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刘某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2018年4月29日(劳动节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本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用于去某县看望亲属,共计支付公款310元。2018年10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已补缴。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案自省】

  公务用车是国家机关移动的门牌,开到哪里代表的都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看似小事,实则事关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党员干部必须警惕,公车姓“公”,一定要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切莫越了公私之界,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