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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性质: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 2011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民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现为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后续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院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Heb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地址:鹤壁市职业教育园区;学院网址:http://www.hbqcxy.com。

  第五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突出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七条  办学层次、形式:以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其他层次教育形式。学院遵循“按照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教、学、做合一,持续创新“校企深度融合、工学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八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立足鹤壁、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紧紧围绕汽车类产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努力把学院建成以汽车类专业为主、办学特色鲜明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努力把每一个学生培养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学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三)决定学院年度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五)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及员工薪酬方案;

  (七)审议批准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九)决定学院举办者变更;

  (十)决定理事长、院长申报的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

  (一)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中1/3以上理事具备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运行及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以书面形式指定或1/3 以上理事推荐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通知全体理事;

  (三)在理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理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网络通讯(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表明其意愿及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理事权利。理事如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视为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位理事享有同等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院长;

  3. 修改学院章程;

  4.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5. 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6.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纪要)、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应当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成员和学院职工代表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学院理事及其近亲属、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章程规定,对学院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2.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对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通知全体监事。

  (四)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院长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根据管理需要设副院长,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理事会聘任。院长任期原则上为5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

  第二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三)拟订学院年度发展规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拟订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五)拟订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及员工薪酬方案;

  (七)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

  (九)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本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办学;

  (二)学院发生教职工、学生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三)理事会认为院长不能全面履行其岗位职责;

  (四)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五)由于自身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学院正常工作;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院长辞职,应提前30日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2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据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学院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在二级教学单位设二级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学院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务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和纪检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为党建活动的开展保证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有关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存在异议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教职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内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有偿社会服务收入;

(四)校办产业收入;

(五)企业与社会捐赠收入;

(六)政府财政性补贴、专项补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经费审批、支付程序,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实施年终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理事会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院标志物和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学院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鹤壁弘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学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00万元,由举办者鹤壁弘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第六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监事会;

(二)推荐理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参与学院办学,对学院的管理和运营进行指导、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查阅本章程、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学院终止办学的,根据学院的法人属性,依法对学院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七)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调整人员结构比例,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管理和使用好学院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举办者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

(三)维护学院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本章程,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五)依据本章程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院修改章程,需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