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责编: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00 点击:2721次
第一条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法规制度,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约谈是针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方面的问题,通过谈话进行警示提醒、督促纠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约谈,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班子成员负责,也可委托机关有关室(部)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实施廉政 约谈: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方面 存在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
(二)群众来信来访,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核实或进行警示 提醒的;
(三)在巡察、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纪律审查等工作 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 处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其他需要廉政约谈的。
第五条 廉政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体和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室(部)提出,报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 时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了解情况。承办室(部)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 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室(部)应提前3天将约谈主题、 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四)约谈实施。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 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 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约谈人不少 于两人。约谈应做好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承办室(部)应形成约 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约谈记录等材料存 入约谈对象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廉政约谈有关纪律要求
(一)参与约谈的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 报人或相关涉密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对象和谈话内 容,不得向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约谈及整改情况,于约谈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
(一)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问题于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 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如有需要整改事项的,应当将整改 情况予以说明。
(二)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 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 律责任;
(四)发现约谈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鹤壁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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